考夫曼对此有进一步阐述,将法的安定性阐述为实证性、实用性和不变性三个元素。
如果法院受行政的约束太多,面对以政府或者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争议,法院怎么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地处理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官司?如果检察受行政的制约太多,检察院怎么能够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真正的监督,将法律笼子之外的行政权力赶回笼子里? 就法治与司法的关系,还必须强调司法对社会的权威,将司法判决视为国家法律加以执行和遵守。如果说加强法治与司法的关系主要关涉到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这里则主要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的重构。
这里就需要区分法与法律这两个概念。立法促进社会慈善和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保护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权益已经成为当前立法的重要方向和主要内容之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是一个基本社会概念,历史上家也曾是法律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中国不可能照搬西方政治模式,中国选择的治理体系和法治道路具有自身的特色。在立德树人的学校,在最讲求道德的家庭关系上,在睦邻友好关系上,还有广泛的社会组织里,必须强调以德为先,道德规范与制度规范兼容,使道德规范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准则和人们的行为规范。
非常荣幸与王蒙前辈同坛论道。控制和规范公共权力,保护和实现公民和社会权益,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所在。这些都是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论演绎和哲学思辨。
由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社会规章制度体系三大制度板块构成的法制度体系,铺就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三条战线,在三条战线上全面推进法治,努力建设一个讲规矩的执政党、一个讲规范的国家政权、一个讲规则的社会,目标是推进党和国家以及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什么是法?撇开纯粹法理学,以法律社会学角度看,法不同于法律,实际上法的概念比法律的概念要大得多,我们也可以将法作为法律的上位概念,法的概念之下是法律,与国家制定的法律并行的,还有社会规章、党内法规等法的形式。今天,我们也有很多制度并没有体现这样的精神,像十几年前废止的收容遣送制度、刚废除不久的劳动教养制度等一样,它们在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边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界线、社会组织权力与社会成员权利关系上,甚至远离了法治价值和原则。中国传统文化更具有社会性,是重塑家庭、重构社会的重要资源,当然它对治国理政也有重大影响。
另一个关键点是我们今天特别强调的,从国家法律体系扩展到更大的法的体系,这是立足于制度本身以及制度与法治的关系而言的,法治不仅支配国家法律制度,还要驾驭党内法规制度和社会规章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法制维护封建专制,权力本位观念支配一切,不可能有这样的价值追求。
文化人有一种倾向,让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在治国理政中施展抱负,法律人不会轻易否定这一点,但可能会更多地强调优良传统文化在重建社会方面的作用。社会公共生活同样存在对制度规范的需要,对法治的需求。我们不能不承认,围绕治国理政展开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对话,勾连传统制度文化与当代法治精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但对话无疑是必要的。而法律人则认为,在法治支配的治国理政模式中,如果碰巧能够遇上深受文化熏染、心怀政治抱负的政治家,那就再好不过了。
三 政府总理有三句话,其中前两句是法不禁止即可为法不授权不可为,引导着政府放管服改革,向市场放权,让市场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决定作用。三是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相结合,如果说党内法规上的道德要求高于国家法律上的道德要求,那么可以说,社会规范里的道德要求要多于国家法律上的道德要求。老年法的第二章是家庭赡养和抚养,修法时有人主张应当删除这一章,因为家庭养老的能力不足,应当由社会和政府承担责任。二是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党纪严于国法,党内法规上体现的道德高于国家法律上体现的道德,只有坚持党内德治与法治并举,才能做到全面从严治党。
尽管儒学思想、儒家传统、儒教制度最深远地影响着中国政治和社会,享有最高地位,但对治国理政发挥作用它不是唯一的。对校园凌虐零容忍和严厉打击当然是必要的,但这不是法律行动的全部,我们可能更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引导和教育、督促和指导,整合家庭、学校和社会、政府的意愿和力量,对校园暴力实施预防式治理,预防、教育、惩治三元并用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其实中华法系博大但未必精深,法制不同于法治的关键就在这里。我们坚持将家庭养老作为一章保留下来,主张建立国家支持家庭养老制度而不是国家和社会养老制度,家庭养老能力不足可以获得国家扶持和社会支援,但不能淡化家庭养老的责任。
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党规国法是一个并联词组,我们可能比较熟悉它的后半部分,而对它的前半部分相对陌生,即使对党员干部来说也大致如此。像这类法律,它们更多地体现了人性温情和人间温暖、人文精神和人道主义关怀。下面与大家交流的第二点心得,也是要从区分两个概念说起,就是将法治与法制区别开来,进一步强调法治的两层意义,一是良法善治,二是依法治国,其中良法善治具有基础意义,而依法治国具有关键意义。依法治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文化人可能认为选择深受优良传统教化、深得传统文化精髓的君子治国理政再施加法治,就是最好的模式。
讨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必须回到道德与法律关系这一永恒命题上。但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家庭基本上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
按照论坛主持人的要求,演讲人最后要用一句话概括对今天论坛主题的理解或者围绕主题说出自己的愿望,我想说的是,在隆冬时分,让我们燃起传统文化的篝火温暖我们的周围,擎起现代法治的火把照亮国家新方位,与优秀传统文化携手,与现代法治文明并肩,一起前行。加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也就是依法治权、治官与以德治权、治官相结合。
说的在彻底一些,哪里有权力,哪里就需要强调法治。在我国法制史上,尽管也有复杂的司法制度,但司法缺乏独立的地位,从总体上讲行政与司法是合体的,裁判纠纷的职能主要是由行政官员承担的,这是封建国家政权体制的基本特征。
换言之,法治不仅对国家治理有重大意义,对社会治理也有重大意义。良法的标准是反映规律、体现民意,符合宪法精神,符合社会的普遍道德,体现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诉求,贯彻公认的法律平等、权力制约、保障权利等法治原则。治理腐败需要德法并用,应当将一些对官员的伦理和道德要求写进政府道德法或者政府伦理法,明确为官员的行为指南。二是制度系统落后,依法治校、学生主体地位的调子唱的很高,但权力制约、权利救济制度或者不足或者无效。
从这样的意义上理解,中国古代也有法制,法制就是指法律制度,整个封建社会的法制甚至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有人也将其归纳为中华法系博大精深。胡适在《道德与规则》中说。
这不是一个孤例,学校告母校的案例越来越多,类似案例至少说明了这样一些问题,一是高校管理理念落后,权力本位观念根深蒂固,没有把学生的权利当回事。所以我们可以说,守法应当从党内守规、社会守范做起。
似乎可以这样说,我们已经拥有法制,但还没有拥抱法治。我们经常说到的司法独立,在中国的语境中就是要求监督者独立于被监督者,审判者独立于当事人。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两学一做活动不断深入,人们对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越来越有印象,把党内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纳入党内法规铺设的轨道,依规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保障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这实际上就构成了中国法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今天的论坛主题而言,我们可以说,法治的效应是广泛的,它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应当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如果一府两院体制能够落实到实处,就能够形成司法制约行政、推进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已经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期,人们已经或者说正在形成关于依法治国的共识,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官员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良法加守法等于法治,这是一个来自古希腊思想家的法治公式,已经成为关于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共识。一般来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我们现在强调的德治主要是指以德治官,也包括以德治党,还包括社会以德治理。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权形成制约,检察院通过行使监督权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权形成制约,这是一府两院体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从全民守法的角度来说,基础是规则意识,党内的守规习惯、社会组织内的守范倾向,都是守法的基本表现。而法律学者在认同中华法系及其历史意义的同时,更加强调的是对传统政治和法制文化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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